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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44人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赔偿诉求,应依据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加以明确:首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时,购房者有权利拒绝接纳,同时可以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卖方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其次若房屋在保质期范围之内发生了一般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同样具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起修复工作的责任;再者,倘若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干扰到正常的居住与使用功能,那么购房者甚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请求解除交易合同,并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申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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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 更多>>
  • 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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