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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供停贷烂尾怎么办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断供是否构成合同违约的问题,答案便是肯定的。实际上,正如我们所目睹的,许多人因为无力偿还每月支付给银行的按揭贷款,选择停止还贷,这无疑是对契约精神的严重违反。严格地从法律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断供被视为未按照事先协定履行合约义务,它实际上就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表现形式,更确切的说,是由债务方(贷款购房者)主动引起的违约行为。对于银行来说,一旦他们发现购房者实施了停止房屋按揭并放弃房屋的举动后,通常都会采取追讨贷款以保障自身权益的行动。假如借款人坚决抵赖,甚至连延期、分批还款的请求都没有提出,银行很可能会向法院提交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所有的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吗”的困惑,其实并非如此。合同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两大类——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其中,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无需采用书面形式便能订立的合同。详细来说,要式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合同各方应该已经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其次,一方当事人已经切实履行了他应有的义务;最后,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并且认可对方的履约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种类的合同既包含了诺成性质的部分,同时也包括了实践性质的部分。比如,非常典型的实践性质的合同类型就是借款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话,该笔交易就将被视为实践合同。然而,当借贷合同中的一方不是自然人时,这种情况往往被划分到非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类别中去,而是被视为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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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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