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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动产”,是指那些在物理性质上具有不可移动或因其移动可能会造成其经济价值严重受损的实体物体。具体而言,不动产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土地及其上的固定附着物。此种附着物包含着各式各样依附在土地之上的建筑结构,例如房屋、桥梁以及电视塔等,这些设施兼顾了地下排水系统等;
另外一方面,生长于土地表面的各类植物也纳入其中,这包括主干树上的树木,作物以及花卉绿地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处于中间状态的植物,如未被采摘、收割的果实时,或是树木未被砍伐以前,都仍然属于地面上的固定附着物,故可视为不动产。
然而,当这些植物被收获、砍伐之后,它们便脱离了土壤的支持,转变为可以移动的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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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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