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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唐* 广东-珠海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2.05 15:13:03 476人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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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方面
原告要保留好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同时,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时,原告要准备好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像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被告方面
若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要及时提供转账凭证、收条等还款证据。若抗辩借贷行为系受欺诈、胁迫等订立,应收集当时在场证人、通话录音等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25-12-05 19: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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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举证:原告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被告称借贷未实际发生且解释合理,原告还需证明款项已交付。
2.被告举证: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要举证。若称已还款,需提供转账凭证、收条等;若称受欺诈、胁迫订立借贷,也需拿出对应证据。

2025-12-05 18:2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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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先对借贷关系成立举证,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时原告需进一步就款项交付举证;被告对其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责任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拿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可提供。当被告提出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作出合理说明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原告,原告要继续就款项交付进行举证。同时,被告对于自己的抗辩主张也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称已偿还借款,要拿出转账凭证、收条等还款证据;若称借贷行为是受欺诈、胁迫订立,同样要提供对应证据。如果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举证方面的难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5 18: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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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借贷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对借贷关系成立举证,拿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说明合理,举证责任转移,原告要进一步证明款项已交付。
2.被告对于自己的抗辩主张同样要举证。若抗辩已偿还借款,就需提供转账凭证、收条等还款证据;若称借贷行为是受欺诈、胁迫订立,也得提供对应证据。
3.为避免纠纷和顺利举证,当事人在借贷时要保留好各类凭证。比如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在产生纠纷时,要第一时间整理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5 17:3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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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原告负有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这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可以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是因为原告作为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有义务证明其诉求的合理性。
(2)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此时原告要进一步就款项交付进行举证,以证明借款确实已经交付给被告。
(3)被告对于其抗辩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若被告称已偿还借款,需提供还款证据,像转账凭证、收条等;若主张借贷行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同样要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双方都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7:04:00 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7、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8、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9、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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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2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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