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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房产怎么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以下为对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分割进行解释,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关于房屋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时,对于所涉房产应由赠与人享有所有权,不具备分割条件。
2.若婚后某一方向其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此种情况可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无须分割。
3.若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承担购房费用,无论房屋所有权能否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该根据各自出资额度的占比加以划分。
4.在婚前已经购买了房屋,然而婚后进行还款的情况下,该房屋仍属于购房方的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分割。但针对婚后还款的这部分款项以及其增值部分,应有产权归属方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另一方补偿。
5.如果双方共同以家庭财富购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父母名下,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归属到其父母身上,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对此进行分割,仅能针对出资情况,视之为债务关系,向对方要求偿还相应的出资金额。
6.在婚后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则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分割,原则上应当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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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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