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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判决书怎么过户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37人
律师解析:
凡经法院裁定在房屋权属方面做出变更的,法律生效后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应身份凭证及法院裁决文件、原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共有权证书等)至房产管理主管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也被称为过户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有相关当事人拒不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完成此项登记工作,新的房屋所有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将按照程序向房产管理主管机构发送协助执行文书,继而可以实现新的房屋所有人仅凭以上提及的相关材料单独前往房产管理主管机构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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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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