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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套房认定标准

时间:2024.10.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天津市二套房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属家庭范畴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尚未成年的子女。
因此,即便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性别同等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若以其名义购买房屋,仍然需要遵循二套房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个人名下现有全款购置的住房,下一次进行贷款购房时,即使此前未产生任何贷款记录,依旧可能被视为二套房。
主要原因在于现如今新增了对“住房归属”的认定环节,即无论是否存在贷款记录,只要个人名下已有房产,在申请贷款时便自动视为二套房处理。
再者,如果个人名下曾有贷款购得的住房,即使这些房屋早已偿还完毕且已售出,原先存在的贷款记录仍将对再次申请房贷产生影响,从而使得再次贷款购买的房产被视为二套房。
此外,公积金贷款记录亦会对此类情形产生明显影响。
允许借款人贷款购置房屋的事实将被视为有过购房史,无论这些款项是否已经偿付或者曾经购买的物业是否出售,哪怕过去从未合法利用过公积金贷款,初次尝试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也将被视作二套房处理。
最后,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曾通过贷款渠道购买房屋,纵然在结婚以后以另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新的房屋,然而由于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另一方在购买房产时依然将被认为是二套房。
值得注意的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尽管离婚后房产判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当另一方打算再度贷款购买房屋时,同样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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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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