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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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的实际拥有者。然而,当涉及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时,即使房产证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若无双方特殊约定或赠与人、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仅将房屋赠与某一方,此种情况下,该房屋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房产所有权归属并非仅以房产证上署名为准,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若房屋的出资或购买行为构成了一种法律认可的共有的形态,那么该房产自然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作出相反设定,否则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这被称为法定的共同财产推定原则。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协议涉及房屋不动产,应写明被拆迁人姓名,一般为房产证所载人员。理论上协议只列签订者,但联名所有者应同时列入。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性交易,需公正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司法强制拆除后消失。

拆迁安置并不等于个人私有财产。通常,家庭作为整体参与拆迁安置,户主代表全家签署协议。但完成后,产权证可能只登记一个成员名字。家庭成员间的权益分配需具体核实。只要其他成员也有部分所有权,即使只写一人名,也不能视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