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写了子女名字的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有明确赠与意思且完成登记给子女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明确赠与意图且夫妻实际控制使用的,可能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行为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夫妻明确将安置房赠与子女并完成登记,房屋所有权就归子女,自然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没有明确赠与意图,且夫妻还实际控制、使用房屋,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可能仅享有部分权益。所以判断此类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及产权变更情况。如果大家在安置房产权归属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写了子女名字的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夫妻明确将安置房赠与子女并完成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赠与完成登记即生效,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已转移。
若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无明确赠与意图,且夫妻仍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司法实践中可能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或许仅享有部分权益。
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及产权变更情况。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想将房屋给予子女,应明确赠与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2.若只是加名无赠与意图,可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房屋实际归属。
3.涉及财产分配时,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若夫妻明确将安置房赠与子女并完成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赠与行为本质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意味着赠与生效,此时房屋产权已发生变更。
(2)若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未明确赠与意图,且夫妻仍实际控制、使用房屋,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仅可能享有部分权益。这种情况下,虽产权登记有子女名字,但缺乏明确赠与意思,房屋实际支配权未转移。
提醒:
处理涉及子女名字的安置房产权问题时,要明确赠与意图并做好相关书面约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确保写了子女名字的安置房归子女所有,夫妻应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完成产权登记,这样能避免日后纠纷,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
(二)若不想让子女完全拥有房屋权益,夫妻在加子女名字时不要有明确赠与意图,且保持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完成登记),赠与生效,不能随意撤销。
专业解答拆迁协议涉及房屋不动产,应写明被拆迁人姓名,一般为房产证所载人员。理论上协议只列签订者,但联名所有者应同时列入。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性交易,需公正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司法强制拆除后消失。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若以儿子名义签订购房协议来安置房屋,此赠与行为将无效。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不得转让,实际所有者并未真正拥有产权。法律上,此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拆迁安置并不等于个人私有财产。通常,家庭作为整体参与拆迁安置,户主代表全家签署协议。但完成后,产权证可能只登记一个成员名字。家庭成员间的权益分配需具体核实。只要其他成员也有部分所有权,即使只写一人名,也不能视为私有。
专业解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父母健在并拥有财产所有权,女婿通常无权益。但如果父母去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且未指定单独继承人,那么遗产将视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女婿有权参与分配。
专业解答拆迁安置并不等于个人私有财产。通常,家庭作为整体参与拆迁安置,户主代表全家签署协议。但完成后,产权证可能只登记一个成员名字。家庭成员间的权益分配需具体核实。只要其他成员也有部分所有权,即使只写一人名,也不能视为私有。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写的名字都是户主。 通常都是写户主的名字,拆迁房的所有权人是哪一个,那么安置房产权证上就写相应的名字,如果要写成其他的家庭成员,则必须要做过户或者是变更的手续才可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律师解析 安置房写子女名字,属于子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相关房屋管理行为由监护人行使。 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解析 不属于,写子女名字实际上就是子女单独的财产,不算是共有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安置房的房产证上是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的。如果安置房产权所有人是同意加上另外一个人名字的,那么所有权人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另外一个人的名字,需要去房管局领取一个房屋共有权证给另外一个人。
律师解析 安置房写子女名字,属于子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相关房屋管理行为由监护人行使。 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