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张孜雄作为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担任主任律师,主要负责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民事案件中,张孜雄律师在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特许经营、加盟等方面的法律诉讼,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在业界颇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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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增值是否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婚前财产应归属于个体所有,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部分也不应计入共同财产范畴,而应依旧作为个人私有财产看待。在特定情形下,则需依据实际共同财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合法合理的辨析与认定。

结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婚后所得的财务资源。但结婚前买的房,不能算婚后所得,所以通常情况下,这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是双方一起出资买的,那这房子在婚后就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关键看是谁出钱买的。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婚前财产如无明确约定,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共享财产。抚养费的增减依据特定情况,如生活成本上升、孩子教育升级或特殊疾病费用等可能导致增加,而经济困难一方可申请减少,特别是当其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抚养费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具有选择性和专属性。

婚前投资收益归属争议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明确协议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婚前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视为个人资产。但如婚前投资经婚后经营管理产生收益,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如投资利息、婚后公司利润等。具体案件中,个人购买债券的利息和存款利息属自然孳息,个人投资公司后产生的婚后利润则为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通常属于个人所有,但可通过约定或赠与转化为共有。直接赠与需产权确认后生效,赠与协议公证可保证可靠性;通过约定,夫妻可书面协定财产归属,协议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建议及时实施产权变更等操作以明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