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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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农户间出现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时,双方应该尊重历史事实,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来解决纷争。其次,如果经过初步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则任一方或者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提交处理函申请。

农村宅基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能否进行抵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明确禁止进行抵押的。

(1) 起诉方需为与案件存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特定法律实体; (2) 对诉讼对象须有清晰无误的指代,以便于法院进行审理; (3) 起诉书中必须包含具体且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4) 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应在人民法院的法定权限内,并且该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多样:首先,农户间应尊重历史事实,协商解决权属争议;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申请处理;亦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受理。受理机关会调解,无果则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并不具备抵押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融资担保物抵押。禁止抵押的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及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