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郑伟海律师(咨询电话:13989762818),温州乐清人,执业于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秉持法律人正直的初心,本着“勤勉善思,谦逊审慎;尚法求是,维权于民。”的信念,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在办案过程中,细心推敲每个细节,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的发现案件的关键点,为还原案件真相,研读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灵活调整对于案件的各种诉讼方案,对于法律之外的其他知识也涉猎甚广,知识全面。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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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启动后,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权利源于特定资产抵押,在破产清算中,抵押物变现的收益将首先用于偿还这类债权。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拥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物变现后,扣除合理费用,剩余收益将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其余财产再按法定顺序分配。

四种主要权利类型包括保留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保留权优先,遵循法律规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次之;质押债权紧随其后。未登记抵押权排在最后,受偿顺序较低。

清偿顺序是: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若一动产已有抵押权或质权,后被另一债权人留置,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 先抵押后质权时,若抵押未登记,虽先设立但无效力对抗后设立的质权;若已登记,则抵押权效力优于质权。 先质权后抵押权时,一般质权优先,但若当事人同意在已出质财产上设抵押权,则质权优先,不论抵押是否登记。 总之,优先权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