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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财产有抵押权和质权时,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时间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交付的优先。
2.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先登记,抵押权优先受偿;质权先交付,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已登记,质权人知情还接受质押,抵押权依旧优先。
2025-10-02 16: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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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交付的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不过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实际情况中,若抵押权先完成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若质权先完成交付,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即便抵押权已登记,质权人知情仍接受质押,抵押权依旧优先。这明确了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判定原则,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若在生活中遇到关于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2 16: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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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依不同情形而定。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交付的优先受偿。
1.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权先登记,其优先于质权受偿。这是因为登记产生了公示效力,能让其他权利人知晓权利状态。
2.若质权先交付,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交付使得质权设立且具有一定公示性,未登记的抵押权缺乏对抗力。
3.即便质权人在抵押权已登记情况下仍接受质押,抵押权依然优先。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益。
建议权利人在设立权利时,及时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以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交易中注意查询财产权利状态。
2025-10-02 14:4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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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依据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或交付的优先受偿。比如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种规定能明确不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
(2)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不过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权先完成登记,那么在受偿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3)当质权先完成交付,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4)即便质权人在抵押权已登记的情况下仍接受质押,抵押权依旧优先受偿。
提醒:在涉及动产抵押和质押时,要及时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2 14:0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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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受偿顺序原则: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以登记或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完成登记或交付的一方优先受偿。
(二)关注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设立,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抵押权先登记,其优先于质权受偿;若质权先交付,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三)考虑质权人知情情况:即便质权人在抵押权已登记的情况下仍接受质押,抵押权依旧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025-10-02 12: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