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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被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5.12.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责任依主从关系及担保类型区分,各有不同,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有追偿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法律解析:
被担保人作为主债务人,要履行主合同义务,违约需担责,债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清偿。
担保人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特定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
担保范围默认包含多项内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具体责任要结合担保合同条款确定。
若您在担保相关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何签订借款合同,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类型。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还款,小许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应先执行小何财产,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所以小胡享有先诉抗辩权。
2、仅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小胡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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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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