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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优先受偿顺序,乃是当同一项财产面临两位或多位抵押权人之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之后所获得的价值应优先偿还何者的债务之顺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若抵押协议已经通过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则将依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清偿;
如果抵押物的登记顺序相同时,则将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来确定清偿额度。
其次,若抵押协议自签署日起便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该抵押物已先行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其清偿方式与上述情况相同;
然而,若抵押物尚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将依照契约生效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同样地,在顺序确定后,也将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清偿额度。
在此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物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24-05-28 16: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