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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权登记情况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已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其他可登记担保物权参照此规定,且根据抵押权顺序和债权到期先后有不同受偿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时,登记情况是确定清偿顺序的关键。抵押权已登记的,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受偿,这体现了登记公示的效力,保障了先登记债权人的权益。已登记的抵押权相比未登记的具有优先受偿权,促使债权人积极办理登记。若都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保证公平性。对于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参照此规则能统一清偿秩序。当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先就抵押物变价价款受偿,剩余再按顺序分配;顺序在后的债权先到期,只能就超出部分受偿。这是为了平衡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大家在抵押担保方面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8 22: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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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以下方式清偿:已登记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定顺序;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2.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先就抵押物变价款受偿,剩余价款按顺序清偿;顺序在后的先到期,只能就超出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2025-05-28 21: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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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价款清偿有明确规则。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参照此规定。
2.对于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到期情况,顺序在先的债权先到期,先就抵押物变价价款受偿,剩余价款按顺序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先到期,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3.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自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需对债权到期时间、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详细评估和约定,降低风险。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抵押登记流程的管理和规范,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05-28 19: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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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情况,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时间在前的优先受偿。
(二)若存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若抵押权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对于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则。
(五)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先到期,先就抵押物变价价款受偿,剩余价款按顺序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先到期,只能就抵押物超出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025-05-28 18: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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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若抵押权都已登记,会依据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受偿。
(2)若部分抵押权已登记,部分未登记,那么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若抵押权均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对于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则。
(5)若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先就抵押物变价价款受偿,剩余价款按清偿顺序处理;若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提醒: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不同案情对应的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8 16:55: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