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
本人十分热爱律师职业,特别忠诚于法律和事实,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尽职尽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想为当事人所想,急为当事人所急”是本人一贯的执业风格。本人自执业以来,在当地和全国各地代理了大量的刑事、合同、经济、公司、商事、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深受当事人的认可。同时在多家律师机关、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高效的优质的法律服务,避免了单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也深受他们的好评。本人从事法律工作数年,积累和总结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办案经验和业务素养,希望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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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券罪指非法制造假冒股票、债券的行为,通常复制真品。我国视此为刑事犯罪,处罚依据法规。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监禁或拘役,罚金一至十万;数额巨大者,刑期升至三年至十年,罚金增至二至二十万。单位犯罪除罚款外,相关责任人按同样条款受惩。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成年罪犯,轻者(金额较小)可获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金一至十万;情节严重者,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两至二十万。公司违法则需缴纳罚金,直接责任人按同样标准受惩。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数额较大至特别巨大者,分别处以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及相应金额罚金(二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时并可没收财产。类似行为应用于股票、企业债券上时,刑罚相同但罚款额度调整。单位犯罪将对单位罚款,相关人员按个人罪行处罚。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受刑: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款2-20万;数额巨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罚款5-50万;批次严重,十年以上至无期,罚款或没收财产可能,5-50万。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最少判三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