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
关于误工费赔偿原则问题。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可见,误工费作为一种消极损失的赔偿,其应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不管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只要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就可以获赔误工费。

交通事故康复期间,伤者享有的误工费是因无法工作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赔偿。它补偿了受害者在从伤害到恢复期间,由于不能正常工作而错失的经济收入,是义务方对权利方暂时性收入缺失的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中,是否支付误工费取决于受害人实际的工作时间损失。如无实质性身心损害,无需赔偿;若有伤害导致工作受影响,责任人需承担因伤致误工的时间损失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规。

现行法律不支持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者的家属支付误工费,因为误工费是为补偿受害者因事故直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计算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医疗机构证明决定误工时间长度,可能包括定残前的全部或部分时间。对于有稳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额计算;无稳定收入者则参照平均收入或同行业标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年龄要求是不存在的,只要受害人遭受侵害,并因此导致收入减少,不需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都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