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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4.09.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72人
律师解析:
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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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 更多>>
  •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将房管部...... 更多>>
  • 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是: 出租方的出租具有合法性; 出租房屋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可以出具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 更多>>
张家勇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家勇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获工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具备文理工全方位的综合知识背景,对各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能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家事、民商法律事务,系盈科北京总部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部核心成员。2008年至今已执业17年,依托盈科律所全国第一大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优势,办理了大量涉及婚姻、继承、房产、合同纠纷等案件。执业理念为勇于探索,不畏艰难。对于争议案件敢于表达独立的观点并付诸行动,敢于就刑民交叉等疑难案件寻求突破。曾经办理的北京某快递公司丢货拒赔案坚持推翻不保价按运费倍数赔偿的“霸王条款”,让快递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委托人。因此接受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消费者报》等众多媒体采访,并担任腾讯网消费者维权法律顾问专家。曾经办理的张某凤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诈骗1800万案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寻找到突破口为受害人追回损失。在家事纠纷中处理过京东期权分割、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等疑难事务。在执业生涯中服务客户广泛,涵盖国铁集团、北京控股、凯胜移民等各类型企业及个人。在办案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力所能及为广大群众基本法律权益的维护和普法宣传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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