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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能进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吗

时间:2024.10.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对原债务人,可以进行撤销权代位权诉讼。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如果原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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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使条件不同,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行使的。而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时,撤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更多>>
王露律师

福建旻森律师事务所

王露律师,福建旻森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法学功底扎实、实务经验娴熟。执业以来办结民事(含经济合同、婚姻家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刑事、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数百起,以细致严谨、耐心负责的执业品格,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定制针对性解决方案。秉持“定争止纷”的信念,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位,凭专业诚信赢得客户信赖与行业良好口碑,诠释法律人初心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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