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事实上上的无权代表做法,就是已经丧失代表公司做出法律做法的权利,视为认可。2、合同法49条、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做法,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做法,由做法人承受民事职责,相对人有借口相信做法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做法有效。3、合同法50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做法而不作否认表示的:1,仍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为善意(就是有借口相信另一方有权限签订该合同)的话,通常这个合同就会认定为有效,能够参照法条如下、民法通则66条,无代理权,做法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做法有效。综上,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过权限订立的合同
2018-10-12 19:14: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