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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主债权能否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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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356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主债权能否同时进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主债权能否同时进行

一、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与主债权能否同时进行

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主债权能不能同时进行没有作出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主债权到期的,可以同时主张。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主债权到期的,撤销权和主债权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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