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
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2、
拆迁协议签订应当注意什么:对于补偿协议的内容,被征收人切不可走马观花,一定要逐字逐句地仔细阅读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协议是否包含详尽准确的被
征收房屋基本信息,主要查看房屋面积和用途。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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