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
仲裁或
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
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
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
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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