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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时间:2025.05.0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不可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有利于减小父母离婚对孩子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弥补对孩子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促进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探望权涉及人身,当事人约定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应属无效约定,并且此约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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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雨春律师

福建邦赫律师事务所

董雨春律师2007年毕业,2009年至今执业13年。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拆迁法律专委会主任,民商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从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房产及建工领域,企业管理及合同纠纷,取得《企业合规师》证书并考取二级建造师。擅长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合作纠纷,建设工程以及与建工有关的监理、设计及其它服务纠纷,园区服务、酒店管理及其他地产配套服务纠纷。董雨春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多元化集团法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管岗位。熟悉房地产、医养、酒店、产业园等行业公司运作特点及内部管理体系,对公司法律风险体系搭建及内部合规体系搭建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参与大量投资、并购及合作谈判并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主导处理了多起建工纠纷、合作纠纷以及收并购遗留问题的处理,为律师团队胜诉提供了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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