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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时间:2025.05.25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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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峰律师

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周子峰律师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索赔、合同纠纷、主播经济纠纷、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行政诉讼、企业合规等。 周子峰律师长期担任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区交通运输局、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等十余家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 同时,周子峰律师还担任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美资)、辉固地球数据有限公司(澳资)、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亨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四海气体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有房地产开法有限公司、秦皇岛如意山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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