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他人未经同意用自己银行卡贷款,可依
民法典,拒绝追认贷款合同,不担还款责任。
2.马上联系贷款机构,表明非本人操作,停止业务并提交卡被冒用
证据。
3.向公安机关
报案,
立案材料可对抗贷款机构。
4.若贷款机构仍
追款,可
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消除不良记录。
5.若曾同意他人用卡贷款,先还款,再按约定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发现自己名下
银行卡被小胡未经同意用于办理贷款。贷款机构向小朱
催款,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贷款机构坚持让小朱还款,双方产生争议。小朱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小胡擅自用卡贷款;贷款机构则以银行卡登记在小朱名下为由要求其还款。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小胡无
代理权以小朱名义实施办理贷款这一
民事法律行为,若小朱明确拒绝追认该贷款合同,此行为对小朱不发生效力,小朱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小朱应立即联系贷款机构,说明非本人操作情况,提交银行卡被冒用的证据,要求停止相关业务。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材料可作为对抗贷款机构主张的依据。
3、若贷款机构仍向小朱主张还款,小朱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贷款
合同无效,并让贷款机构消除其名下不良信用记录。若小朱曾同意小胡用卡贷款,则需先向贷款机构还款,再依与小胡约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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