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诉讼时效按
民法典规定界定。
普通时效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最长时效二十年,从权利受损时起算,超期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诉讼时效会中断或中止。
中断事由如提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
起诉或
仲裁等,中断后重新计算;
中止事由如
不可抗力、无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代理人等,消除后继续计算。
3.部分
纠纷适用特殊时效,像国际货物
买卖纠纷时效四年,依
纠纷类型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曾借款给小李,
未约定还款时间。多年后小朱要求小李还款遭拒,小朱遂决定起诉。小李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小朱认为虽借款多年,但自己近期才要求小李还款,诉讼时效未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若小朱近期才
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可能未起算或未届满。
2、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若借款已超过二十年且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若小朱有向小李提出履行请求等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若存在不可抗力等中止事由,中止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4、本案为普通
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应按普通
诉讼时效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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