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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人私自出租房屋该咋处理

时间:2025.11.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1.共有产权人擅自出租房屋,侵害了其他共有人权益。
其他共有人可先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分享租金,协商时保留证据
2.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
3.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出租行为无效,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会依相关规定及具体案情判决。
若造成其他损害,侵权人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小朱未经小李和小胡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小李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小朱停止出租并分享租金收益,但小朱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和小胡又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仍未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共有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小李和小胡同意私自出租房屋,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小李和小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享租金收益。
2、在协商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小李和小胡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中共有物管理及处分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3、若小朱的出租行为给小李和小胡造成其他损害,他们还可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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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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