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产交易中,若一方不同意
卖房,先看
产权情况。
若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有权主张
合同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取得(不知情、付合理
对价且办产权登记)的除外。
2.若房屋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处分自己份额,处分整个房屋需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不同意者可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或主张优先购买权,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可请求撤销
转让合同。
依实际情况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小朱瞒着小丽将该房卖给小胡,小胡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还办理了产权登记。小丽得知后,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卖房,主张该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小许、小静和小何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许和小静想出售整个房屋,小何不同意,小许和小静仍与他人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小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小胡构成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小丽主张合同无效可能不被支持;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小丽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2、对于小许、小静和小何的情况,处分整个按份共有房屋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若未达此条件,小何基于共有关系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其他共有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小何可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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