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款属于
债务,不是财产。不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等,可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借款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相关收益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和
医疗费等,由此带来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项目,一方借款投入其中,经营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该借款产生的收益同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注意,主张借款相关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借款用在了上述情形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经营一家小店铺,该店铺由小朱和小丽共同管理,盈利状况良好。后小朱与小丽感情不和打算
离婚,在
财产分割上,小丽主张小朱借款经营店铺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然而小朱却认为借款是自己所借,收益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其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一方主张借款相关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小丽能证明小朱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店铺,那么其主张分割该部分收益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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