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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应如何去确定管辖地

时间:2026.10.1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追偿权纠纷管辖地的确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对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合同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在追偿权纠纷中,若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他作为接收货币一方,能把自己所在地当作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要是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比如约定由某一特定地点的法院管辖,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就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所以,确定追偿权纠纷管辖地时,先看有没有管辖协议。有协议就按协议来,没有的话就依据案件具体性质,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胡的债务提供担保,小胡到期未还款,小朱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小胡追偿。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理由是自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小胡则主张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小许和小丽合伙经营产生债务,小许承担后向小丽追偿,小丽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小许未明确反对。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胡的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合同无履行地点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小朱作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接收货币一方,可将自己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当然被告小胡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小许与小丽的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小丽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应由小丽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外,若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管辖协议且不违反规定,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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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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