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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受伤,同饮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10.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下面几种情况,同饮者通常要担责。
强迫性劝酒得担责。用言语刺激、灌酒等方式,让饮酒者没法拒绝,结果醉酒受伤。这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属于侵权行为,同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还劝酒,也得担责。比如知道对方有不宜饮酒的疾病,还劝其喝酒导致受伤,同饮者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
没对醉酒者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同饮者也可能担责。饮酒者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同饮者应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没这么做,导致受伤,同饮者要负责。
没阻止饮酒者酒后从事危险行为,同饮者也可能担责。像酒后驾车、游泳等,同饮者有提醒和阻止的义务,没做到就可能担责。
要是同饮者没有上述过错,对醉酒者受伤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从公平原则考虑,可能要给予适当补偿。总之,同饮者责任认定要综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担责以及责任大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同聚餐饮酒。聚餐中,小朱明知小李患有心脏病,不能饮酒,仍不断言语刺激劝酒。聚餐结束后,小李已明显醉酒,失去自控能力,小朱和小胡却未将其送回家,只是让其自行离开。之后小李在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受伤。小李家属要求小朱和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和小胡则认为小李受伤与他们无关,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小李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仍强迫性劝酒,侵犯了小李的健康权,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小朱和小胡在小李醉酒失去自控能力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导致小李受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小朱和小胡无上述过错行为,对小李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可能需给予适当补偿。同饮者责任认定需综合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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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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