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表决一般要业主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利益紧密相连。物业服务涵盖小区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维护等多方面,直接影响业主生活质量。业主作为物业所有权人,有权利对物业服务相关事宜表达意愿。
参与表决的业主需就相关事项投票,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选择。只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才能通过。这样的规定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防止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大多数业主意愿。若业主遇到相关问题,应积极参与表决,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某小区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按规定需业主共同决定。小朱、小李等部分业主认为选聘事宜与自己关系不大,不愿参与表决。而小胡、小丽等业主则坚持认为自己作为物业所有权人,有权参与并表达意愿。小区最终组织投票,就选聘事项让参与表决的业主进行投票,此时对于投票结果能否通过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小朱、小李等不愿参与表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有责任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相关决策。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聘决定方可通过。这样的规定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避免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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