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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否能继承

时间:2026.09.25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能不能继承,得分不同情况。
家庭承包方式下,像耕地、草地、林地等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要是承包户里部分成员死亡,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整体享有的,不发生继承,由其他家庭成员接着承包经营。要是承包户所有成员都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消灭了,发包方会收回承包地,不能继承。
不过,林地承包比较特殊。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考虑到林地生产周期长,为维护承包人利益、鼓励林业发展,法律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比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拿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不能一概而论,得根据承包方式和土地类型具体判断。遇到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一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耕地。后来小朱因病去世,其弟小胡认为自己可以继承小朱的土地承包份额。但村里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整体享有,小朱去世后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另外,小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荒山,去世后其子女要求继续承包该荒山,村里有人对此表示质疑。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据法律,家庭承包方式下,当承包户中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所以小胡不能继承小朱的土地承包份额。
2、对于小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荒山,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小许子女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该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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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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