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责任承担要依具体情形判断。
如果是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造成损坏,按《
民法典》规定,通常由出租人担责。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像房屋水管因使用久自然老化破裂,这种情况出租人得负责维修水管。
要是因为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比如承租人使用不当弄坏房内电器,就得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或
赔偿损失。
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人要及时通知出租人。然后由出租人向第三人
主张权利,让其承担
赔偿责任。
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没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要是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需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胡。租赁期间,屋内水管自然老化破裂,小胡要求小朱维修,小朱却认为小胡使用不当导致,拒绝维修。小胡无奈自行维修,要求小朱承担费用并延长租期,小朱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水管因自然老化破裂,属于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小朱作为出租人有义务维修。
2、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小胡请求小朱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小朱未履行义务,小胡自行维修后,维修费用应由小朱负担。因维修影响小胡使用,小朱应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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