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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才知对方有重大疾病,婚姻有效不

时间:2026.09.2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领证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婚姻一般是有效的。不过,当事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可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患重大疾病一方,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若法院认定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领证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并非必然无效,无过错方可通过法律程序决定是否撤销。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登记结婚后,小朱发现小丽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事实。小朱认为小丽的隐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的婚姻选择,遂决定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小丽则认为婚姻已经登记,应继续维持。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小丽婚前隐瞒严重遗传性疾病,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若法院审理认定小丽确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该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小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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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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