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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时间:2026.09.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
从主观方面看,关键在于认定出卖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要是出卖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根本没打算交付房屋,把收来的购房款拿去挥霍或者偿还债务,还故意躲避购房者,就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像出卖人拿到钱后马上转移资金,对购房者的询问和要求不管不顾。
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常见情况是出卖人隐瞒房屋已卖出的事实,又和其他人签买卖合同。例如,房子已经卖给甲并收了房款,没告诉乙,又和乙签购房合同
另外,数额标准也得考量。合同诈骗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没达到标准的,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
不过,如果出卖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履行合同,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逃避责任,通常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交不了房,但承诺退款还积极筹钱,这种情况按民事违约处理就行。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朱,收取了小朱的购房款。之后,小许未告知小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李。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许交付房屋,小许却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还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小朱认为小许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小许称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法交付房屋,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主观上,小许拿到购房款后用于偿还债务,且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小许隐瞒房屋已卖给小朱的事实,又与小李签订购房合同,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若小许的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的标准,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未达标准,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若小许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且积极补救未逃避责任,应按民事违约处理,但本案中小许未积极补救,故倾向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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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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