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不一定构成
合同诈骗罪,判断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
从主观方面看,关键在于认定出卖人有无
非法占有目的。要是出卖人签了
房屋买卖合同后,根本没打算交付房屋,把收来的
购房款拿去挥霍或者偿还
债务,还故意躲避购房者,就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像出卖人拿到钱后马上转移资金,对购房者的询问和要求不管不顾。
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常见情况是出卖人隐瞒房屋已卖出的事实,又和其他人签
买卖合同。例如,房子已经卖给甲并收了房款,没告诉乙,又和乙签
购房合同。
另外,数额标准也得考量。
合同诈骗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
犯罪,没达到标准的,一般按
民事纠纷处理。
不过,如果出卖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
履行合同,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逃避责任,通常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交不了房,但承诺
退款还积极筹钱,这种情况按民事违约处理就行。
案情回顾:小许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朱,收取了小朱的购房款。之后,小许未告知小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李。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许交付房屋,小许却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还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偿还
个人债务。小朱认为小许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小许称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法交付房屋,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主观上,小许拿到购房款后用于偿还债务,且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小许隐瞒房屋已卖给小朱的事实,又与小李签订购房合同,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若小许的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的标准,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未达标准,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若小许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且积极补救未逃避责任,应按民事违约处理,但本案中小许未积极补救,故倾向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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