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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时间:2026.09.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
从主观方面看,关键在于认定出卖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要是出卖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根本没打算交付房屋,把收来的购房款拿去挥霍或者偿还债务,还故意躲避购房者,就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像出卖人拿到钱后马上转移资金,对购房者的询问和要求不管不顾。
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常见情况是出卖人隐瞒房屋已卖出的事实,又和其他人签买卖合同。例如,房子已经卖给甲并收了房款,没告诉乙,又和乙签购房合同。
另外,数额标准也得考量。合同诈骗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没达到标准的,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
不过,如果出卖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履行合同,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逃避责任,通常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交不了房,但承诺退款还积极筹钱,这种情况按民事违约处理就行。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朱,收取了小朱的购房款。之后,小许未告知小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李。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许交付房屋,小许却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还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小朱认为小许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小许称因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法交付房屋,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主观上,小许拿到购房款后用于偿还债务,且对小朱的询问置之不理,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小许隐瞒房屋已卖给小朱的事实,又与小李签订购房合同,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若小许的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的标准,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未达标准,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若小许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且积极补救未逃避责任,应按民事违约处理,但本案中小许未积极补救,故倾向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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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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