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先说动产
抵押的情况。一般按规定,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过,如果没有登记,那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动产占有虽有一定公示性,但没登记的公示效力弱。要是动产抵押没登记,
抵押人把抵押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取得财产,这时没登记的
抵押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找抵押人追究
违约责任。
再说不动产抵押。按照法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登记有很强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交易时,有义务查询不动产的权利状态。所以,已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第三人不知情,抵押权人也能就抵押的不动产优先受偿。
给大家的建议是,进行动产抵押时,尽量去办理登记,这样能保障抵押权的对抗效力,避免出现无法向第三人
主张权利的情况。办理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及时完成登记,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保障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小朱以自己的汽车为
抵押物向小胡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小朱又将该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胡得知后要求小李返还汽车,小李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许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物向小静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许又将房屋卖给小何,小静要求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小何认为自己不知情,不应受影响,双方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在
汽车抵押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朱与小胡的汽车抵押未登记,小李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取得汽车,小胡不能要求小李返还汽车,只能向小朱主张违约责任。
2、在
房屋抵押案中,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小许与小静的房屋抵押已登记,即使小何不知情,小静仍可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