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买卖精选解答 > 哪些情形下能够排除执行

哪些情形下能够排除执行

时间:2026.09.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几种常见情形可排除执行。
在不动产方面,若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付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同时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过户登记,就可排除执行。
消费者购房方面,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异议,若满足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等条件,可排除执行。
担保物权方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法院会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范围内支持其异议。
所有权保留方面,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按合同约定占有该动产,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可排除执行。
若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建议收集好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前小朱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也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执行时小朱提出异议。同时,小丽购买了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在查封前签订合同,房屋用于居住且她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已支付价款超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执行时小丽也提出异议。小许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在执行时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小静与小何签订动产买卖合同,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已支付部分价款并按约定占有动产,执行时小静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依据规定,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可排除执行。
2、小丽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在查封前签合同、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已支付价款超50%等条件,可排除执行。
3、小许就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在该范围内支持其异议。
4、小静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支付部分价款并按约定占有动产,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可排除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