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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能够排除执行

时间:2026.09.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几种常见情形可排除执行。
在不动产方面,若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付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同时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过户登记,就可排除执行。
消费者购房方面,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异议,若满足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等条件,可排除执行。
担保物权方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法院会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范围内支持其异议。
所有权保留方面,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按合同约定占有该动产,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可排除执行。
若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建议收集好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前小朱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也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执行时小朱提出异议。同时,小丽购买了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在查封前签订合同,房屋用于居住且她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已支付价款超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执行时小丽也提出异议。小许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在执行时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小静与小何签订动产买卖合同,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已支付部分价款并按约定占有动产,执行时小静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依据规定,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可排除执行。
2、小丽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在查封前签合同、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已支付价款超50%等条件,可排除执行。
3、小许就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在该范围内支持其异议。
4、小静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支付部分价款并按约定占有动产,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可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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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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