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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双倍赔偿

时间:2026.09.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交易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下面这些情况,购房者能获得双倍赔偿
要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没告知买受人就把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拿不到房屋,那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把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拿不到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若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另外,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合同、付款凭证等,和出卖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小何未告知小朱,将该房屋抵押给小许,致使小朱无法取得房屋。小朱发现后,要求小何承担赔偿责任,小何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此外,小胡在与小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小丽知晓后要求赔偿,小胡也予以拒绝。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何未告知小朱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小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朱有权请求小何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小胡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小丽可要求小胡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小何和小胡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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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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