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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是否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时间:2026.09.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租赁房屋是否要取得共有人同意,得看房屋共有情况。
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份共有人能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所以按份共有人可以出租自己那部分份额,不用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过要是整体出租共有房屋,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要是房屋是共同共有的,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得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所以共同共有下,租赁房屋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因为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利义务平等。
若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待定。要是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合同就有效;若不追认,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擅自出租方要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同时,善意承租人权益会受一定保护,可向擅自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建议大家在租赁房屋时,先确认房屋共有情况,若为共有房屋,要取得所有必要共有人同意,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未经同意擅自出租情况,共有人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承租人也可依合同追究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占比60%,小李和小胡各占20%。小朱未与小李和小胡商量,就将房屋整体出租给了小丽。小李和小胡得知后,小李表示反对,小胡未表态。小丽以合同已签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房屋为按份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可自由处分,但整体出租除另有约定外,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小朱占比60%,未达三分之二,其擅自出租行为效力待定。
2、若小李和小胡事后追认,合同有效;若不追认,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小朱需对小李和小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丽作为善意承租人,可向小朱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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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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