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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时供货商侵犯商标权要怎么追偿

时间:2026.09.11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115人
律师解析:
供货时若供货商侵犯商标权,可按以下方式追偿:
收集证据证据是维权关键,要收集能证明供货商侵权的材料,像侵权商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以此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具体侵权方式以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
接着可和供货商协商。向其说明侵权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要是协商不成,可走行政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还会处以罚款。
也能走司法途径,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判决,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从供货商小胡处进货,销售一段时间后,被商标权人小丽告知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小朱找到小胡协商赔偿事宜,小胡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应先收集证据,如侵权商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等,以证明小胡的侵权行为、具体侵权方式及自己遭受的损失。
2、小朱可与小胡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数额按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小胡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
3、若协商不成,小朱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责令小胡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
4、小朱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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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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