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给单位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创造社会所需劳动成果的物质补偿。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
不过,要是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对
婚内财产和
婚前财产归属做了明确约定,而且这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要按约定确定财产归属。
另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
个人财产,就算在婚内获得,也不算
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男方工资及相关收入是否为
共同财产,得结合实际,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综合认定。若遇到这类
财产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没结果,可走法律途径,
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专业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后工作取得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小朱认为这些收入是自己辛苦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小丽则认为根据法律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为此产生争议,并且小朱提出他们曾有书面财产约定这些收入归他个人,但小丽称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对超额劳动成果的物质补偿,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劳务所得。
2、若夫妻双方有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约定,应按约定确定财产归属。但小朱提出的书面约定,小丽称其违反公序良俗,若该主张成立,则该约定无效,小朱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若小朱的收入属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等特定个人财产,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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