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来设立公司。发起人要书面认足章程规定的股份并
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办
财产权转移手续。认足出资后选举
董事会和
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需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打算设立一家
股份有限公司。小朱主张发起设立,认为由他们三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按章程规定出资,再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小李则倾向于募集设立,觉得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部分股份,这样能更快筹集资金。小胡担心募集设立程序复杂,且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存在一定风险。三人就
公司设立形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需书面认足股份并按章程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认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需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等,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