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公司:股东
出资不到位要补足本息,其他按时出资股东可追其
违约责任。公司能依章程或决议限制其
股东权利,催告后仍不出资,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2.对其他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违反约定,要向按时出资股东担责并
赔偿损失。
3.对公司
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偿债时,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担补充
赔偿责。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连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约定小朱出资50万、小李出资30万、小胡出资20万。小李和小胡都按期足额出资,然而小朱仅出资30万,剩余20万一直未缴纳。公司多次催告,小朱仍不履行。公司运营中产生
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李和小胡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也对小朱的股东权利作出限制。
案情分析:1、对公司来说,小朱应补足未出资本息。公司根据章程对其股东权利作出限制合理,若小朱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同时,小李和小胡作为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
2、对小李和小胡而言,小朱违反了股东间的出资约定,需向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小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而小李和小胡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要与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