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代持股合同,效力问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按照《
民法典》,限制行为能力人做纯获利的事,或者做跟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符的事,是有效的。但代持股合同通常不是纯获利合同,也超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理解和处理范围。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签代持股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在
法定代理人表态前,合同效力不确定。法定代理人要是追认,合同就有效;要是拒绝,合同就无效。相对人能催告法定代理人,从收到通知起三十天内给出答复,法定代理人不表态,就视为拒绝。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得用通知的方式。
大家在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签代持股合同时,要多留意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代持股合同。小胡在
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小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朱的法定代理人起初未对该合同作出表示,小胡为确定合同效力,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代持股合同通常不属于纯获利益合同,也超出小朱的理解和处理范围,所以该合同效力待定。
2、在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前,合同效力悬而未决。小胡催告法定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无效。合同被追认前,小胡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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