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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法关于违约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5.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卖房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交易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买卖双方需清楚违约后要承担的责任。
卖方违约,像拒绝交房或把房子转卖给别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子交付给自己。要是合同实在履行不下去,买方能解除合同,让卖方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还得赔偿损失,比如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是买方违约,比如没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般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来支付。要是买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违约金方面,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违约时要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损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很多,也可请求适当减少。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为买方,小胡为卖方。合同约定小朱应按时支付购房款,小胡应按时交付房屋。然而,小朱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小胡多次催告无果。同时,小胡因急需资金,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了小丽。小朱得知后,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小胡则要求小朱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小胡有权要求小朱继续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小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小胡还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小胡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他人,也构成违约。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小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小胡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赔偿包括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
3、关于违约金,若合同中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按约定支付。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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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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